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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方法

来源:国际商学院 日期:2022/05/17 16:00:00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升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符合学术规范的研究型论文。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科研创新能力,包括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规范的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学科基础理论或专门技术上有新见解或新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下简称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符合学术规范的应用型论文。论文形式需符合各教指委的具体要求。论文应反映出作者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对实际问题有深刻见解,能提出合理方案、建议或做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表明作者具有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二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五条 开题是硕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申请开题应当建立在系统地查阅国内外文献、了解国内外有关研究情况等基础之上。

第六条 基本学制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须在其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末完成;基本学制为两年半和三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须在其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末完成。

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开题者,需本人提出延期开题的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开题。

第七条 开题的组织工作如下:

(一) 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经导师同意,向学院提出开题申请,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二) 学院按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开题应具备的条件对开题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开题。

(三) 开题论证会须公开进行。开题的时间、地点和开题论证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确定。开题报告须提前1周送交开题论证委员会全体委员。

(四) 开题论证委员会由3-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开题论证会须另设1名秘书,负责开题过程记录等具体工作。

(五) 开题论证委员会应对硕士研究生提交的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查与论证。

对于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论证委员会应重点审查与论证论文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献综述的系统性与前沿性、研究内容的合理性与逻辑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创新点等内容,明确指出开题报告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对于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论证委员会应重点审查与论证论文选题的实践价值与职业应用前景、研究框架和方法的可操作性与可行性、研究内容的实用性、能否取得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预期成果等内容,明确指出开题报告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 开题论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开题做出评议,评议结果分为

通过不通过两种。

通过开题的硕士研究生进入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阶段。

未通过开题的硕士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论证委员会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并在2个月内完成第二次开题,如果第二次开题论证仍未通过,需本人提出延期开题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院签字后,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开题。

第九条 开题论证结束后,各学院将通过开题和未通过开题的硕士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通过开题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由学院存档保留。

第三章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十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及时发现论文撰写过程中存在问题、规划后期论文写作工作的重要环节,以诊断和督促为原则,不做出通过与不通过结论。

第十一条 基本学制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须在其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末完成;基本学制为两年半的硕士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须在其入学后的第四学期末完成;基本学制为三年的硕士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须在其入学后的第五学期末完成。

第十二条 论文中期检查的组织工作如下:

(一) 硕士研究生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进行中期检查汇报。

(二) 学院负责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成立论文中期检查小组,由

3-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

(三) 论文中期检查小组应对研究生提交的论文进行认真审查。着重检查研究进展情况、研究数据及论据的充分程度、行文逻辑与学术规范、取得的初步结论等,明确指出论文撰写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 导师必须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中期检查,做好下一阶段论文指导工作。

(五)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中期检查,将停止后续学位论文过程。

第四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安排在论文中期检查之后,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之前进行,是正式答辩的预演,目标是提升论文整体水平。

第十四条 预答辩的组织工作如下:

(一)学位论文预答辩须公开进行。预答辩的时间、地点和预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确定。论文须提前1周送交预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

(二) 预答辩委员会由3-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专家组成,另设1名秘书,负责预答辩过程记录等工作。

(三) 预答辩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预答辩。基本程序包括:主席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及答辩具体要求,答辩人陈述学位论文的选题意义、主要内容、创新点等,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撰写评语,需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预答辩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通过预答辩的硕士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意见继续对论文进行修改,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评阅阶段。

未通过预答辩的硕士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延期答辩申请表》,推迟答辩,办理延期答辩手续。

第五章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进行两次。第一次安排在预答辩之后、论文评阅之前;第二次安排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后。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责成各学院组织开展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拟申请硕士学位的所有学位论文均纳入检测范围,未按要求参加检测的以及未通过检测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评阅及答辩程序。

第十九条 第一次检测结果的处理如下:

(一) 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小于等于15%(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

(二) 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大于15%但小于等于35%(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的学位论文,导师结合检测报告内容,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做出同意参加论文评阅或修改后参加论文评阅的决定。

(三) 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在大于35%但小于等于50%(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的学位论文,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或由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做出修改后参加论文评阅或不允许参加论文评阅的决定。不允许参加论文评阅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1年后方可重新进行论文检测和论文答辩申请。

(四) 总文字复制百分比超过50%(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的学位论文,不允许参加论文评阅。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1年后方可重新进行论文检测和论文答辩申请。

(五) 因第一次未通过检测,1年后再次申请学位时学位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过15%,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第二次(答辩后)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大于15%的学位论文,取消当次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未通过检测的学位论文,若硕士研究生或导师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定,并将处理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裁决结果为通过检测的,可进行论文评阅,否则为未通过检测。

裁决结果为通过检测的裁决书,应提供给答辩委员会参考,并报研究生院存档。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二 学位论文评阅在论文通过学术不端检测之后、答辩之前进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均须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类。校级评阅由研究生院组织,名单依据定向抽取和按比例随机抽取相结合原则确定;其他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学院组织院级评阅。

第二十四条 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均由校内、校外2位专家评阅。学院须安排 2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评阅人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有1名为校外专家,凡接受校级评阅的学位论文,应免去其院级校外专家评阅。硕士研究生导师(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行业导师)不能作为本人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评阅人。

第二十五条 评阅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 评阅结果分为四种:同意答辩≥80分)、修改后答辩70-79 分)、修改后再审60-69分)、不同意答辩(<60分)。

(二) 2位专家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视为通过论文评阅;2位专家评阅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视为不通过论文评阅;如果只有1位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则另请1位同类别(校内或校外)评阅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如评阅结果为同意答辩,则视为通过论文评阅,否则,视为不通过论文评阅。修改后再审应在一周后将修改稿发给同一专家再审,并给出同意答辩不同意答辩意见。

(三) 未通过论文评阅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推迟答辩,办理延期答辩手续。

第二十六条 论文评阅结束后,各学院需将论文评阅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七条 通过学位论文评阅的硕士研究生,可向学院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经学院审核确定,准予答辩。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每年的5月(适用2年和 3年学制)和11月(适用2.5年学制)进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时间答辩的硕士研究生,须向学院递交答辩申请,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九条 答辩的组织工作如下:

(一)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须公开进行。答辩的时间、地点和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确定。硕士学位论文须提前1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

(二) 答辩委员会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须另设1名秘书,负责答辩过程记录等工作。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明确要求行业人参加的,各学院须按照规定执行。

(三) 答辩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答辩。基本程序包括:答辩主席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及答辩具体要求,答辩人陈述学位论文的选题意义、主要内容、创新点等,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答辩委员不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答辩人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撰写决议,确定是否推荐参加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读答辩决议等。

第三十条 表决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 在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过程中,答辩委员会委员须在答辩表决票上对学位论文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一栏填写意见,进行不记名表决,由答辩秘书统计结果。

(二) 2/3(含)以上委员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视为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少于2/3委员同意的,视为不通过、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三) 对于未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对论文进行修改,1年以后再次申请答辩,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则做结业处理并取消该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对学位论文答辩结果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位名单。

硕士研究生对于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环节的合规性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程序为:研究生本人提供对于学位授予异议的书面申诉材料,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申诉材料是否符合申诉条件,并将符合申诉条件的材料提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

(四) 所有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须依据评阅专家、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与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在向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定稿时,须同时提交有导师签字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详细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对应的页码。

(五) 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将包含答辩结果的研究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关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doc 

附件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doc 

附件3:研究生学位论文延期答辩申请表.doc 

附件4: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doc